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自2008年原《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调整,重点围绕适任证书核发、管理制度优化、考试标准提升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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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制度”调整部分

一是根据《船员条例》,对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条件作出相应修改;根据国家有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安排部署,相应调整了引航员年龄规定。

具体法规

第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法定退休退休年龄;

(二)符合引航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经过相应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引航员适任考试成绩单和特殊培训证明;

(七)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二是将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再有效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并增加了电子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相对人。

具体法规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航员电子适任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三是考虑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已具备良好的防伪条件,且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验,取消证书补办在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要求。

二、“引航员管理制度”调整部分

一是根据危险货物管理方式由分级管理调整为分类管理,相应调整三级引航员可引领船舶范围。

具体法规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

二是对于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保持引航员适认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航资历条件,由部海事局备案管理改为部海事局审批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具体法规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

三、“引航员适任考试要求”调整部分

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在内河船舶引航实践中,引航的船舶主要以3000总吨及以上为主,需要引航员具备相应吨位船舶的能力。因此,为保障引航安全性,适应航运发展实际,相应提升了内河船舶引航员参加适任考试的资历条件。

具体法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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