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除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外,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船舶作为财产的一种,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之一,可能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禁止船舶所有权变更或设定新的抵押)。

在海事诉讼中,扣押船舶是一种常态,也是海事法官们必须要做的苦活累活之一。船舶遭受扣押冻结的原因很多,大多是由碰撞事故、货损索赔、船期损失、船员劳资、船舶抵押或与船舶运营运有关的借款纠纷等引起。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强,再加上航运周期时效性强等因素,为及时有效维护权益,近年来以申请扣船为手段的诉前或诉讼保全日益增多。特别是在涉外海事诉讼中,涉案的外轮可能一年、数年甚至再也不会来中国港口了,在它没离开扣住它,似乎成了当事人唯一的选择。

刚才讲到,由于纠纷的起因不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面临的可能是与航运无关的人或单位,比如以船舶为抵押物的贷款银行或是借钱给船东的自然人和单位。一些人对海事诉讼程序不熟悉,第一个想法就是到家门口的法院起诉或提起诉前财产保全。那问题就来了------地方法院能不能扣船呢?

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答案出来了,那就是------除海事法院的上一级高级法院(海事法院总部所在地的省高级法院)外,其他的地方法院均不能扣船!即便是这个管得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法院,在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时,也得由海事法院来完成。

一说到扣船,不少人认为就是把船给扣住不能动了。这种想法也对,但说的只是扣船的一种------“死扣”。其实,法律规定的船舶保全情形分为两种:船舶扣押和冻结船舶所有权。海事审判实务圈把这两种情形简称为死扣和活扣。“死扣”即刚说的情况,扣住不能动,也就是禁止涉案船舶从事营运,全体船员下船,清点物品后指定相关船舶保管人看管。看管人收取一定看管费(按船舶大小几百到上万不等),该费用可以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既然有死扣,当然也就有活扣。活扣就是海事法官到涉案船舶的登记机关(海事局)送达法律文书,禁止船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设立新的抵押。死扣的同时要进行活扣,活扣期间船舶仍可从事相关营运活动。

说到这里,想必各位看官已经了解到船舶保全申请的管辖了。整合一下,地方法院如果再遇到针对船舶的保全申请,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地方法院接到针对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中,都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船舶活扣,更不能死扣;

2、当事人如果向地方法院提出船舶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同时告之其去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

3、对地方法院先前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理应纠正,解除对该船舶的查封措施。但应当告知相关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保全,并做好与海事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衔接;

4、在诉讼过程中收到的船舶保全申请,要审查实体案件的管辖权,如受理的是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并同时告之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出船舶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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