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船长讲海事案例 |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18年8月27日约2312时,英德市某公司所属的X船,自广州番禺龙沙码头装载炉渣开往清远英德台泥码头途中,船舶触底后破损进水,在北江飞来峡百花潭河段11号岸标对开水域上游约250米右岸水域抢滩过程中翻沉,事故造成7人死亡,没有造成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181万元,构成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回放
-违规携带未成年人行船突发“惨案”-
2018年8月26日约1930时,英德市某公司所属的X船装载炉渣由广州番禺龙沙码头开往清远英德,27日约1350时到达清远水利枢纽下游水域候闸,1900时经过清远水利枢纽船闸上航。
2254时42秒,该船在飞来峡百花潭河段11号岸标对开下游约380米处贴近右岸水域航行。
2255时22秒,该船航行至百花潭河段11号岸标对开下游约300米、距右岸不足10米处,船艏左舷船底板触碰右岸边浅滩,航速下降至3.0节,值班驾驶员随即操右舵。
2255时35秒,该船左舷船艏脱离岸边浅滩,值班驾驶员驾驶船舶继续向上游航行。
2258时55秒,该船继续沿右岸上航,因船艏进水,航速逐渐下降,驾船人员操左满舵,拟向岸边抢滩。在此过程中,船上人员将潜水泵放入进水的船艏空舱向右舷外排水。因进水速度大于排水速度,艏尖舱和艏空舱逐渐进满水,船艏随之下沉,船艏吃水增大至约3.82米,船舶略有左倾。
约2307时,该船在飞来峡百花潭河段11号岸标对开水域上游约250米右岸水域抢滩,船艏搁在右岸陡坡上,航速降至0节,因驾船人员采取左满舵进车,船尾略向江中摆动,船舶未能够抢滩成功。此时,船长利连平开始电话寻求救助。在船尾摆动、船艏在岸边水下陡坡上移动的过程中,船舶左倾加剧。
约2312时,该船突然向左舷倾覆,倒扣于水中,船底露出水面。受水流作用,倒扣的船体向下游漂移。漂移约30米后,船尾生活区驾驶台顶后部搁置在百花潭11号岸标对开上游约220米、距右岸约10米的浅滩上。
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船舶AIS数据及相关视听记录等有关资料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X船驾驶员驾驶船舶过于靠近岸边航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X船驾驶员驾驶船舶在飞来峡百花潭河段上航,本应按照上航船舶“右三左七”靠右岸航行的习惯航法,航行至飞来寺上游约1000米处水域,保持船位距右岸60-70米河面航行,但驾驶员驾驶船舶离右岸不足10米距离,以致船艏左舷底部触碰岸边浅滩,造成船底板撕裂破损,船舶艏尖舱和艏空舱进水。该船抢滩处为一坡度较大的斜坡,最小水深在3.55米(上游)至4.15米(下游)之间,斜坡上下游20米范围内水深差达到0.60米。该船船首进水后艏吃水达到3.82米,抢滩后船首搁浅在斜坡上,因船首左右舷水深差,当船首右舷部位搁浅且搁浅点升高约0.522米(在0.6米水深差范围内)时,该船向左舷倾覆。
2.间接原因
(1)船长对船舶的严重缺陷未尽到应有的检查和整改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前该船船艏左舷船底局部凹陷并锈蚀严重,船底触浅受力容易造成锈蚀的钢板撕裂破损,但船长对船底局部凹陷严重变形锈蚀等较严重的缺陷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2)公司未完全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a公司最新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中有《严禁携带家属、亲友随船航行的规定》,但是公司对此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无法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落实。
b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未组织船岸应急训练演习。
c公司未制定具体的船员培训教育的计划,也未对培训间隔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培训方面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检查公司对船员、公司岸基人员的培训教育记录,公司每年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应急能力培训未覆盖全部船员。
d公司管理的船舶中含有内河一类船舶,但配备的海务管理人员不具备管理内河一类船舶的资质。
e公司部分岸基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责不熟悉,机务、海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吴船长点评
这是一起船舶未按照习惯航法,过于靠近岸边航行,导致触浅破损进水后在抢滩过程中翻沉的单方责任事故。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公司和船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船员应认真落实船舶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检修工作,厂修时要重点关注船底锈蚀或变形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
2船舶如破损进水后无法立即处置,需要进行抢滩时,应根据水域环境特点和水流、风力情况,采取合理的冲滩角度,避免因冲滩后船舶左右舷出现较大的河道坡度差而导致船舶倾覆。如果船舶存在翻沉危险,应及早做好弃船逃生准备,尽快撤离船上人员。
3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适任的海务、机务等岸基岗位人员并确保履职到位;要加强船舶动态监控,完善岸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和船上人员管理规范有效执行。